四川苏富比侵权
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与(英国)苏富比拍卖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
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与(英国)苏富比拍卖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
假宣传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499房、451房。
法定代表人李绍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志忠,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逸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 ’S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W1A 2AA新邦德街34-35号(34-35 New Bond Street, London W1A 2AA, England )。
法定代表人Robin Woodhead,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晓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栋,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苏富比公司)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594 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苏富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志忠、杨逸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晓地、房栋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 ’S )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拍卖行,也是目前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拍卖行之一,主要经营古董、字画等高端艺术品的拍卖。
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SOTHEBY ’S HONG KONG LIMITED)于1974年5月7日在香港成立,系苏富比拍卖行全资设立的办事处,用于推广在亚洲地区的拍卖业务。苏富比拍卖行授权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使用商标和字号“苏富比”和“SOTHEBY ’S ”。
1988年6月5日,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主持了“马可•波罗归来”国际性艺术品拍卖。1988年5月27日和6月6日的《人民日报》均对此进行了报道,5月27日的报道中指出主持拍卖的是“英国苏富比拍卖行”,而6月6日的报道中指出拍卖机构是“世界著名拍卖行——国际苏富比拍卖公司”。该次拍卖活动的宣传材料使用了“苏富比”和“SOTHEBY ’S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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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7日,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1994年10月,上海代表处在上海举办名为“传家宝鉴定日”的活动,由苏富比的专家为中国市民带来的古玩物件作免费鉴定。1997年5月25日,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为庆祝香港回归在香港举办了“沪港列车首开纪念品拍卖会”,并在上海举行了预展。1997年10月22日,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主拍1997上海艺术博览会组委会组织的中国书画、油画专场拍卖会,拍卖会所得佣金全部捐赠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该活动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 “SOTHEBY ’S ” 和书法版的“蘇富比”标识。上海代表处自成立至今,每年均在上海和北京举办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春秋两季拍卖会前的预展活动,在活动现场以及散发的拍品图录、宣传材料、邀请函等中使用了“苏富比”、“苏富比香港”和“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和字号。上海代表处在2003年4月《艺术市场》、2006年9月8日《东方早报》、2006年第9期《文物天地》等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拍卖、预展活动以及相关拍品,其中均使用了“苏富比”、“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和字号。
1990年5月29日的《人民日报》,2000年2月18日的《上海商报》,2000年4月30日出版的《收藏》杂志,“全球CEO ”网站(“http://ceoglobal.net”),《荣宝斋——中国苏富比》、《香港苏富比二十周年》、《古董拍卖集成》、 3
,《古董拍卖年鉴》、《中国拍卖》、《收藏家》、《艺术市场》、《文物天地》、《东方早报》、《中国文物报》等书籍、报刊、杂志和《宋、明、清官窑瓷》DVD 封面以及网络媒体,均刊登有大量文章,介绍苏富比拍卖行、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其拍卖活动和拍品。
2006年8月22日,苏富比拍卖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对宁波汇亚投资有限公司恶意抢注“苏富比. 中国”和“苏富比. 公司”域名问题进行裁决。同年12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205号裁决书,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字号“苏富比”“已在中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宁波汇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行为系恶意抢注,故裁决争议域名转移给苏富比拍卖行。
四川苏富比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2006年3月13日,苏富比拍卖行的委托代理人进入网址为
“http://www.hkssb.com”的网站,下载相关网页,并将相关页面刻录在两张光盘上。其中第二页出现“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来自香港的国际著名品牌拍卖企业”。该网站关于“苏富比中国五千年第一次神五搭载邮票捐资助学冠名拍卖会”的视频中出现“神州五号搭载邮票成功拍卖 四川苏富比又攀中国拍卖新高峰”字样,同时显示该次拍卖会活动上的一块使用中英文对照文字的宣传牌中使用了“SOTHEBY ”标识。 4
,该网站关于“石榴拍卖会”的视频中显示拍卖现场悬挂了“中国苏富比祝买受人名扬四海”的横幅。此外,该网站还多处使用了“苏富比”、“中国苏富比拍卖”、“四川苏富比”等标识。
2006年10月12日,苏富比拍卖行的委托代理人经公证在北京市东城区华侨大厦一层大厅领取《中国拍卖》等宣传材料及手提袋一个,并对现场进行了摄像和拍照。《中国拍卖》每页主文上方均标有“中国蘇富比”及“蘇富比及图”标识,并多处使用了“苏富比拍卖”及书法版“苏富比”标识。其中的“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体系图显示: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包括四川苏富比公司和四川索斯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资公司以及中国苏富比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苏富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香港苏富比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北海索斯比商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公司。手提袋上使用了“苏富比及图”和“苏富比拍卖”标识。
此外,四川苏富比公司在其散发的红色宣传册中,其封面、封二以及折页上有“苏富比及图”、“中国苏富比”和书法版的“苏富比”标识,并在其中的文章中提到“‘苏富比’是一个有着280多年悠久历史的世界品牌”。
另查,2002年12月18日,李绍宁和周雅玲在香港成立香港佳士得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香港苏富比金融投资有限公司(HK SOFTBILL FINANCIAL INVESTMENT LIMITED); 5
,2002年11月20日,又在香港成立香港索斯比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2日,后更名为中国苏富比出版集团有限公司(CHINA SOFTBILL PUBLICATION GROUP LIMITED);2003年10月3日,又在香港成立香港苏富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H.K.SOFTBILL INTERNATIONAL AUCTION LIMITED)。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是香港苏富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07年5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决香港苏富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香港苏富比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苏富比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永久停止使用“蘇富比”或者相近似的名称,并停止侵犯香港注册商标“蘇富比”的行为。 苏富比拍卖行主张其为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28 688元,公证费人民币18 500元,复印费人民币10 370.05元,翻译费人民币10 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富比拍卖行作为“苏富比”字号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使用该字号和商标,并通过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和宣传其字号和商标,在四川苏富比公司未有反证的情况下,对苏富比拍卖行的权利主体资格予以确认。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大陆正式使用的中文字号为“苏富比”,国内相关公众和媒体大多使用“苏富比”指代苏富比拍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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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没有在中国大陆举行正式拍卖活动,是基于我国大陆目前的法律规定,但是苏富比拍卖行一直在中国大陆进行与拍卖有关的种种市场宣传;苏富比拍卖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其关联公司开展的慈善性拍卖和预展等活动,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推广苏富比的服务品牌,为苏富比拍卖会吸引中国大陆的买家和客户,从而开拓中国大陆的市场;预展活动作为拍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拍卖活动的商业利润具有重要的作用;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为推广宣传“苏富比”拍卖业务,还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发布广告、租赁房屋及进口图录等商业性行为。综上,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在我国大陆的相关预展等活动具有广义上的经营性质,与四川苏富比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经过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涉案“苏富比”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人民日报》、《上海商报》、《荣宝斋——中国苏富比》、《古董拍卖集成》、《古董拍卖年鉴》、《中国拍卖》、《收藏家》、《艺术市场》、《文物天地》、《东方早报》、《中国文物报》等书籍、报刊、杂志和《宋、明、清官窑瓷》DVD 封面以及大量网络媒体,均刊登有大量文章或者广告,介绍苏富比拍卖行、苏富比香港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其拍卖活动和拍品。2006年8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出具的相关裁决书中, 7
,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字号“苏富比”“已在中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可以认定苏富比拍卖行的字号“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拍卖服务中持续使用,并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川苏富比公司四川苏富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宣传材料、网站、相关报纸专版、广告和法定代表人名片中均大量使用了“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苏富比公司”等名称,将苏富比拍卖行知名字号作为其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富比拍卖行是具有26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拍卖行,四川苏富比公司系于2003年才成立的国内拍卖公司,四川苏富比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宣称“苏富比是一个有着280多年悠久历史的世界品牌”,构建了所谓“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由四大全资公司和四大控股公司组成”的体系图,并在法定代表人名片中宣称自己是该集团的总裁和董事局主席;在其网站上宣称“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是来自香港的国际著名拍卖企业”;以“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名义在相关报纸版面上宣传苏富比拍卖行及其关联公司的拍卖活动和拍品,并在相同版面上刊登四川苏富比公司自己的拍卖广告。四川苏富比公司上述行为显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使人误认为四川苏富比公司与苏富比拍卖行或者其关联公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四川苏富比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苏富比拍 8
,卖行或者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或者具有特定关系。因此,四川苏富比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材料、名片和报纸版面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判决:一、四川苏富比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从事拍卖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苏富比”字样的企业名称,删除网址为
“http://www.hkssb.com”的网站、四川苏富比公司印制散发的宣传材料、名片上的与苏富比拍卖行有关的虚假宣传内容;二、四川苏富比公司在《光明日报》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四川苏富比公司赔偿苏富比拍卖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四、驳回苏富比拍卖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苏富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苏富比拍卖行的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又重新组织对苏富比拍卖行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9
,并在原审判决中采纳其补充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苏富比拍卖行从未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商业拍卖活动,因此苏富比拍卖行并非我国拍卖市场的经营者;四川苏富比公司是我国拍卖市场的合法经营者,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3、苏富比拍卖行从未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商业拍卖活动,原审判决中所称“广义上的经营性质”活动应被认定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等规定,而且苏富比拍卖行也没有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苏富比”字号,四川苏富比公司的字号系合法取得,两者在经营地域、范围、方式、服务对象等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四川苏富比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原审判决仅依据第三方报道和域名争议裁定书就认定苏富比拍卖行的“苏富比”字号知名,显然缺乏依据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反,四川苏富比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5、苏富比拍卖行与苏富比香港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原审判决认定两者为关联企业缺乏证据支持;所谓“中国苏富比”、“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等称谓与四川苏富比公司无关,因此四川苏富比公司不应当对“中国苏富比拍卖集团”的行为承担责任。6、原审判决没有适用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也没有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证据规定等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苏富比拍卖行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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