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不得作为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工作的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个人不得作为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工作的执行机关

本市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变更登记,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网站所有者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

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在线提出申请,并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有关备案登记信息。

申请人应于在线申请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视为未申请。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获得《备案登记证书》后,应每年向备案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网站名称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字样或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单独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所在地行政区划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申请以具有国家象征意义或其他特殊含义的字样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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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网站备案登记可分为五个步骤:

(1) 在线申请:网站所有者(或称为申请人)申请网站备案登记时,应先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 提出申请, 填写网上的制式表格并进行网站名称查重;

(2) 递交文件:对经查询不重名的网站名称,申请人应于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与在线申请相应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3) 受理审查:备案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发现错误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4) 公告异议:备案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审查合格后,在“红盾315”网站上进行为期三十天的公告,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备案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

(5) 发证:对公告的网站名称未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备案登记证书》。 在哪里进行网站备案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负责发布网站名称注册情况并具体办理网站名称注册、变更、年检等有关事项。

“红盾315”网站的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首都工商大楼二层) 邮政编码: 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9 0752

传 真:(010)8269 0707

(1)申请以" 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 单独作为注册网站名称的,需提交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申请以" 中国、国家、全国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与" 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 的组合作为注册网站名称的,需提交相应级别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网站所有者名称中已经包含上述组合的除外。

(3)申请以"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知名城市名称(或地名)" 单独作为注册网站名称的,需提交该国家(地区)相应级别的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

主办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Beijing 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京ICP 备010001号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邮政编码:100055

企业登记流程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依法履行下列登记流程:

审查(受理)-----核准-----打照-----发照----公告----建档

1. 审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证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签发《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注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2. 核准:对已受理的企业登记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或者核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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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打照: 打印营业执照及各类通知书和筹建许可证。

4. 发照: 颁发营业执照、通知书、许可证。

5. 公告: 对已登记企业进行公告。

6. 建档: 对企业登记档案整理、组卷,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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