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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既遂 对象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浏览量:3327 时间:2021-03-13 13:05:39 作者:admin

对象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根据具体巧合理论,只要行为人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实际犯罪事实就不是故意的。

根据法律整合理论,如果行为人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实际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则行为人的故意成立。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为何在对象认识错误时是一致的?

对具体事实的误解主要在于具体符合论与法律符合论的争论。

刑法中对象错误和目标错误有何区别?

谭高宝是胡说八道。二者都是具体的事实认知错误,客体错误=攻击错误?客体错误是对行为客体的错误认识,如误将B误认为a杀死a,这是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具体符合论和法律符合论都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攻击错误则是行为的偏差。例如,如果你想杀死a,杀死下一个B,特定巧合理论认为你应该建立故意杀人(a)与过失杀人(B)的想象竞合,并选择重罪处罚,而法律符合论认为只有故意杀人既遂才能成立,其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区分:1。定义:

客体错误:行为人的误解导致预期客体与实际客体不一致,仍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

方法错误(strike error):也称为行为错误、目标打击错误等,它意味着由于参与者的行为,实际目标(对象)与预期目标(对象)不一致。

示例如下:

示例1,a想炸掉B,误认为B妻子的车是B的车,在B妻子的车上装了炸弹,炸死了B妻子。属于对象错误。

例子2:a想炸掉B,并把炸弹装到B的车上。不料,B的情人开着B的车,炸毁了B的情人。A是一个罢工错误。

2. 强调方向:物体的认知错误强调物体的认知尺度,而不考虑物体使用什么手段伤害。

打击错误强调的是,犯罪是通过打击来实现的。

3. 法律整合理论的统一性:客体错误不影响定性,这种错误的结论与法律整合理论是一致的。

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错误,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被害人不一致,但不一致仍不超过同一犯罪构成。

刑法中犯罪的方法错误和对象错误如何区别?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想杀张三,却杀了李四。

根据法律巧合理论的分析,主观上想杀死张三的人是个人,客观上杀死李四的人也是个人。这两个物体都是人,在法律上是等价的。所以只要这个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如果从具体从犯的角度来分析,就应该从具体犯罪的角度来认定。所以这个人的罪行是张三故意杀人罪和李四玩忽职守罪,是数罪并罚。虽然法律从众和具体从众两种理论的罪名不同,但处罚的总量却几乎相同。

引申资料:法律整合理论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应当对既遂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的理论。行为人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可以成立既遂罪。如甲方误将丙方认定为乙方,将丙方杀害,虽然甲方意图杀害的乙方与实际杀害的丙方不一致,但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方应当对杀人既遂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整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整合、抽象整合和法益整合的弊端,得到了大多数西方刑法学者的认可。

特定符合论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应当对既遂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理论。笔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犯罪既遂责任。行为人所知道的事实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承担犯罪未遂责任。例如,a将C误认为B并杀死了它。事实上,故意杀人的B与实际杀人的C并不一致,预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加害人对实际结果并无故意。本案中,a至B为故意杀人,C为过失杀人。两项罪行同时发生,一项重罪将受到惩罚。这一理论对构成要件的内涵理解过于狭隘,在实践中不适用。因此,西方刑法学界普遍不采纳这一理论。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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