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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法官应怎样处理?

浏览量:1220 时间:2021-03-13 07:17:54 作者:admin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法官应怎样处理?

根据我国立法法、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级别和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判决中一般不按照“不用说”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和评价。少数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评价也引起轰动。其中,最著名的是“河南种子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26号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一部法律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律,如果与《种子法》相抵触,自然无效。“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判决书中违法宣告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的问题,并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人员免职。河南高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法院请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中院原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宣布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无效的讨论。

3. 建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和有关意见,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 法律法规冲突遵循原则 法律原则 8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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