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认定标准 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
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
不合理低价是民法从理性人的角度界定的标准。在一般交易中,它是指市场价格。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的紧急程度,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确定。虽然民法没有强调对价必须在市场交换价值上相等,但它只要求在交易中价格应该相等,在不断变化的人们心目中合理的价格是合理的,但当事人的心理价格是可以从其行为环境等因素中推断出来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
我国相关部门是如何判断合同法中提到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的解释。第十九条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决予以确认,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价或者交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并结合其他有关因素。转让价格未达到成交时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价格。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扩展数据:“明显不合理低价”判断:时间基准为“交易时”,即交易进行时;空间基准为“本地交易”,即交易进行地;主体基准为“一般经营者”,关于什么是“一般经营者”仍存在诸多争议但首先要排除非经营者,如二手车市场的过户;其次要排除个体判断的个体性和偶然性。参考标准: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指导价或市场成交价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参考标准不是绝对标准。对于季节性产品和易腐季节性果蔬,当季节临近或保质期即将到期时,商家采取的大规模销售等方式不适用上述参考标准。
不合理低价游认定标准 不合理低价认定标准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律规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违法内容,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