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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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0.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

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21. 律关系规范的总称。

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

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22. 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

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23. 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4. 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25. 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 26. 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7. 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 ,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

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28. 格。

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认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做出响应。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9. 下列规定:A. 内仍具体确定B.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30. 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

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31.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32. 结果成为哈希值,或成为数字摘要,或数字指纹。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33. 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34. 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电子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或

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35. 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20. 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21. 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36. 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成为站点认证。

22.PKI :指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

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37. 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23. 证书暂停:主要针对影响认证安全的紧急事件,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它只是暂时阻却证书38. 的使用,待需要调查处理的事宜完毕后,再做决定。

24. 交叉认证:就是两个CA 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25.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39. 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它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2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既可以是自认现象或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行为。 40. 27. 电子货币:其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

以可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41. 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

28. 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

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42. 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其本质还是一种形式的金融43. 机构。

29. 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30.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个国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

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44. 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1. 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指45. 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46. 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2.SPAM :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销广告,中文成为垃圾邮件。 33. 隐性广告:是指非以广告形47. 式出现但是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34.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48. 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

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49. 内容提供者。

35.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对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网络接50. 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36.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

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51. 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

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52. 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

37. 数据用户:是指合法的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53. 38. 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安全港。 54. 39. 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

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55. 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他们进行组织、加工、存储,采用数字传播技术加以传达,并在需要时56. 候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的技术。

40. 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57. 他材料的集合。

41. 辛勤收集原则: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58. 护。

42. 正常链: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 链,说它正常是因为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

43. 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59. 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后,被链接对象已经自己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通常情况

下,设链者用埋置链“借用”其60. 他网站上的图片。

44.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依据。

45. 域名抢注: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46. 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47.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用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

48. 犯罪黑数:是指未经发现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

49. 破坏性程序:是指威海计算

机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主要包括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等。

50. 双罚制原则:即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为展开司法协助,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罪犯的才能进行引渡或司法协助。 51. 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事所享有的管辖权。

52. 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分为积极主动的和消极被动的,前者指国家对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后者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侵害本国人合法利益的外国人也有管辖的权利。

53. 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威海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54. 普遍性管辖:指每一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从事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罪进行管辖的权利。

55. 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56. 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57.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58. 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 ):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发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59.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范围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发廊女范畴,或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60.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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