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技术范围与商务范围。电子商务法的定义: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技术范围与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①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②意思自制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

作用: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②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③有效遏制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要素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有形商品、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内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率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②电子商务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域名的概念:网络是基于TCP ./IP协议进行通信和链接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的固定的IP 地址,以区别在网络上成千上万个用户和计算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纠纷的原则:①抢注类域名纠纷,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但却注而不用,并未将注册的域名进行商业使用②盗用类域名纠纷,指不仅将他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而且进行商业使用③权利类冲突域名纠纷,是指在域名注册之前就存在权力配置状况所引发的冲突。 域名保护的原则:①先申请先注册原则②初步审查原则③国际检索与国内检索原则④允许转让原则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的条件:①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③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④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⑤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⑥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主要是审批与备案制度。分为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许可制度和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以及特殊行业服务审批制度与专项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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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市场规范行为:①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②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③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④依法使用电子签名⑤注意支付安全⑤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⑥注意保护知识产权⑥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的法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ISP 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包括事先审查义务、协助调查义务、事后控制义务。 属于ip 地址类别的是ABC类地址

第三章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文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表现形式多样化和易破坏性等特性 电子认证以下几种类型:

1、 站点认证

2、 数据电文认证

3、 电讯源认证

4、 身份认证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区别:

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但还要组织制度上的保障。

完整的pki 系统包括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应用接口。

Ca 的主要职责:颁发、更新、查询、作废、归档

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1、 制作、颁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 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3、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4、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目前电子商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

三、 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四、 认证机构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对风险认识不足

五、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亟待健全

电子认证的设立应遵守原则:

1、 权威性

2、 真实性

3、 保密性

4、 迅捷性

5、 经济性

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

2、行政核准方式

3、认证担保方式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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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义务

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

4、安全保密义务

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

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电子认证服务的内容:①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②、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③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④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因过错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放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③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备案。④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电子银行的概念及其业务

电子银行: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信通道或开放性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主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方式。

业务介绍: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商务交易结果的权利和承担电子支付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用户、网上银行、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包括:①信息纰漏②保密义务③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④担保的义务。

电子银行的风险控制:①数据安全控制②风险责任控制③风险技术控制

电子银行的法律责任:①安全隐患及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②擅自开办与变更业务的法律责任③协助处理义务的法律责任④轻微安全隐患的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的基本要求:①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②交易信息质量要求(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的保米性、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交易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可分为以下几类:①计算机的安全隐患②网路安全隐患③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隐患。

网络犯罪的类型包括直接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和网络关联犯罪两类。

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①自主研发计算机及网络的关键技术和产品。②加大力度研制适应保护网络安全需要的各类杀毒软件和各类网络安全产品。③要善于研究网络攻击者的攻击方式,以此阿里修改程序,插补漏洞,以降低攻击者对网络的威胁和利用。

在线ord 的概念: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包括网络空间、在线工具集计算机屏幕,进行协商、调解、仲裁、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程序。

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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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 能作为法律效力。(5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2、 . 您认为在此案中, 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借给韩女士11000元的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大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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