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优先权受偿顺序 海商法受偿顺序题目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提出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海事请求具有海事优先权:1。二)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索赔。吨位税、引航费第三部分是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的支付请求权;第四部分是救助金的支付请求权;第五部分是船舶营运中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赔偿请求权。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明已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有相应财务担保的,其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请求,应当按照请求的先后顺序清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发生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后的,应当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前得到赔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海事请求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权的,不分优先顺序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应当先支付后一项。因此,要求支付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依照劳动法支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优先于其他船舶优先权。救助金的支付请求发生在船舶营运期间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之后的,应当在船舶营运期间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之前支付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优先于被请求赔偿的船舶的海事请求。下列海事请求具有海事优先权:1。二)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索赔。吨位税、引航费第三部分是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的支付请求权;第四部分是救助金的支付请求权;第五部分是船舶营运中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赔偿请求权。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明已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有相应财务担保的,其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请求,应当按照请求的先后顺序清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发生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后的,应当在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前得到赔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海事请求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权的,不分优先顺序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项以上海事请求的,应当先支付后一项。因此,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于其他船舶优先权,并要求支付救助费用救助金发生在船舶营运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之后,船舶营运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应当在船舶营运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之前提出,并且该请求应当在船舶营运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之前提出赔偿金应当在缴纳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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