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案件编号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1100509投 诉 人:东丽株式会社被投诉人:suzhanhua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注 册 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100509

投 诉 人:东丽株式会社

被投诉人:suzhanhua

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

注 册 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1、案件程序

2011年11月2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及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1年11月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ICANN 和域名注册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2011年11月8日,注册商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系在该公司注册,注册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1年11月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传递封面,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11年11月1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书封面的回复。

2011年11月1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 1

,

开始通知,转送已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其附件,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同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1年11月11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2011年12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通知,告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指定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2011年12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唐广良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11年12月3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1年12月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唐广良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2011年12月5日)起14日内即2011年12月19日之前(含19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的投诉人是东丽株式会社,其注册地址是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室町二丁目1番1号。在本案中,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suzhanhua ,其在域名注册信息中预留的地址是中国 2

,

辽宁省hulu dao xinhuadajie27hao。被投诉人于2010年8月1日通过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 ”。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称:

(1)“TORAY ”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商标,作为臆造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投诉人最早在日本注册了“TORAY ”商标,并已经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在中国,最早的“TORAY ”商标在1980年即获得注册。目前已在第1、2、7、8、9、10、11、16、17、18、19、21、22、25及28类等多个国际商品类别取得了“TORAY ”商标的注册,其指定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反渗透膜;水净化及回收装置;水过滤仪器及设备”等水处理设备。另外,投诉人“TORAY ”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东丽”也在多个类别获得核准注册。相关“TORAY ”商标在中国的部分注册信息如下:

第703551号 注册日期: 1994-08-28/2014-08-27 商品第11类:水净化及回收装置, 污水净化装置;逆渗透膜和仪器等

第701863号 注册日期: 1994-08-14 / 2014-08-13 商品第24类:纤维织物等

第507832号 注册日期: 1989-12-20/2019-12-19 商品第23类:纺织用纱, 线

第704008号 注册日期: 1994-09-07/2014-09-06 商品第31类:饲料添加剂等

第1032197号 注册日期: 1997-06-21/2017-06-20 商品第2类:油漆, 清漆等

第1074268号 注册日期: 1997-08-14/2017-08-13 商品第2类:合成树脂灰浆(涂料)

3

,

第1280618号 注册日期: 1999-06-07/2019-06-06 商品第21类:化妆用具, 刷子等

第507834号 注册日期: 1989-12-20/2019-12-19 商品第22类:纺织和纤维原料等

第507918号 注册日期: 1989-12-20/2019-12-19 商品第16类:办公用品等

第508713号 注册日期: 1989-12-30/2019-12-29 商品第25类:服装, 靴, 鞋和拖鞋

第6083827号 注册日期: 2010-02-14/2020-02-13 商品第9类:塑料光纤等

第691598号 注册日期: 1994-05-28/2014-05-27 商品第10类:医疗器械等

第700748号 注册日期: 1994-08-07/2014-08-06 商品第18类:钱袋, 皮箱等

第700834号 注册日期: 1994-08-07/2014-08-06 商品第28类:体育用品等

第702374号 注册日期: 1994-08-21/2014-08-20 商品第1类:化学品等

第703766号 注册日期: 1994-08-28/2014-08-27 商品第17类:炭素纤维等

第704512号 注册日期: 1994-09-07/2014-09-06 商品第7类:印刷机,排字机等

第705751号 注册日期: 1994-09-14/2014-09-13 商品第8类:改锥, 钳子等

第707871号 注册日期: 1994-09-28/2014-09-27 商品第9类:实验室仪器及装置等

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有众多包含“TORAY ”的系列商标。并且对 4

,

“TORAY ”及其系列商标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及地区也进行了广泛注册。

(2)投诉人对商号“TORAY ”具有在先的商号权

“TORAY”是投诉人的在先注册的商号。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8条“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厂商名称应在成员国受到法律保护。鉴于中国和日本同为该公约成员国,并且投诉人商号早已在中国进行商业性使用,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名称权或商号权。

此外,投诉人在中国的部分关联企业或机构比如办事处等也使用“东丽”以及“TORAY ”作为商号。此点也证明“TORAY ”商号应该受中国法律保护。

(3)投诉人已在世界及中国注册了大量的含有“TORAY ”字符串的一系列域名

投诉人注册使用了“toray.com ”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是投诉人及其品牌的一个重要窗口。该网站从公司历史到产品服务,都有详尽介绍。

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注册使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地区域名,比如在中国使用“toray.cn ”,在日本使用的“toray.jp ”。随着投诉人通过网站在全球范围内宣传其业务和公司形象,位于世界各地的网络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找到并了解投诉人及其产品。

而且,由于投诉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投诉人还按照涉及的营业范围的不同,由其或关联公司注册了众多包含“toray ”的域名,尤其是投诉人的欧洲公司有专为水处理膜等注册的域名“toraywater.com ”。此外,还有诸如“toraysee.jp ”用于眼镜布等,“torayvino.com ”用于净水器等, “torayentrant.com ”用于运动纤维等,“torayfinechemicals.com ”用于化工产品等等。

上述域名的注册以及使用时间都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0年之前。 由此,任何使用或注册与“toray ”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行为都可能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 ”和 5

,

投诉人所注册的网站域名非常近似,并用在水处理膜等商品的销售及推广

上,会误导公众认为争议域名属于投诉人或者关联公司控制或使用的众多

域名中的一个。

(4)投诉人商号及商标在各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在水处理

膜等水处理设备上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及其品牌在中国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在百度等搜索引擎

键入“TORAY ”,得到找到相关结果约447,000个,几乎全部指向投诉人

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产品。

投诉人在其环境、工程技术领域的产品主要包括水处理膜、水处理装

置、净水器等。投诉人在1968年就开始了反渗透膜的研究,目前为世界著

名的水处理膜生产厂家,拥有30多年的从事流体分离膜的基础研究和产品

开发业绩。通过投诉人对其所有商标“TORAY”的宣传和使用,投诉人以及

其商标在上述领域在中国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水网出具的2011水业

设备满意度指数用户调查报告(系列三:膜元件和膜组件)显示,投诉人

的反渗透膜等产品包括销售、影响力、用户满意度等各项指标都位于前五。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投诉人提出以下主张:

(1)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toraywater.net ”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

益的标志相同,极易发生混淆误认。

首先,投诉人拥有众多“TORAY ”注册商标,LOGO 部分的“TORAY ”

也享有商标权。不仅仅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投诉人在很多国家还有申

请中的众多商标。

此次争议域名,“.net ”仅仅表示该域名属于gTLD ,而该域名最具可

识别性的部分则为“toraywater ”。 “toraywater ”由两部分组成,即“toray ”和“water ”, “toray ”部分与投诉人的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以及商号完

全相同。后者为英文单词“water ”, 中文含义为“水”。考虑到被投诉人的

网站销售的产品为“反渗透膜”、“超滤膜”、“纳滤膜”等水处理设备,“water ”作为相关产品上的普通词汇,不具有显著性。鉴于投诉人的商标以及商号

“toray ”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非但不能将其与投诉人的产品区分,反而由于投诉人生产及销售的水处理

6

,

膜、水处理装置、净水器等产品加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的联系。该争议域名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为推广其水处理膜、水处理装置、净水器等产品开办的网站或者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足以导致混淆。

(2)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toraywater.net ”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的利益。

首先,被投诉人为suzhanhua, 经过投诉人相关查询,其不拥有“TORAYWATER ”商标,也不拥有“TORAY ”商标。

其次,域名所有人suzhanhua 并未以此次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 ”或者是该域名“toraywater ”部分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未找到“toraywater ”具有周知性的事实。

第三,从其网站的联系方式来看,其公司名称应该为莱特莱德膜配件销售中心,与“TORAY ”标识毫无干系。

第四,投诉人确认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TORAY ”名称用作商标、商号或域名。

第五,被投诉人于2010年8月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远远晚于投诉人注册商标和使用其商号的时间。

综上, 被投诉人应被视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TORAY ”作为投诉人的商标,经过投诉人多年的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看到投诉人的司或机构的字号,被投诉人对这些理应知晓。这一点甚至可以从被投诉人在此次争议域名运营的网站中的内容,得以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在此次争议域名运营的网站中,姑且不谈商品的真假,被投诉人将“TORAY ” 、“东丽”使用“反渗透膜”、“超滤膜”、“纳滤膜”等水处理设备商品上,还擅自在网页上刊登投诉人集团公司资料。从这一点也可以反面论证被投 7“TORAY ”产品。并且,“TORAY ”、“东丽”还是投诉人及其中国关联公

,

诉人也是完全知晓投诉人的商标以及商号的。

而且,“TORAY ”为投诉人自创的词汇,仅由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公司名称及商标使用,其他人包括被投诉人不可能也出于偶然创造出完全一样的标识。

综上,被投诉人在明知“TORAY ”系投诉人商标及商号的情况下,仍然以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混淆性近似的标识注册争议域名,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②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产品销售的产品为“反渗透膜”,“超滤膜”,“纳滤膜”等,其经营范围与投诉人部分主经营范围相同,并且与投诉人部分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围一致。

B .被投诉人并未注册“TORAY ”、“东丽”等,对上述标识不享有任

何在先权利,却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标志,并且大肆使用“东丽”商标。而且,该标识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使用的标识完全相同。

C. 在网站首页的“公司介绍”栏目,被投诉人未描述自身任何信息,而是完全抄袭了投诉人的公司背景。

D. 在“产品中心”中http://www.toraywater.net/product/,被投诉人在产品介绍中有如下表述:“日本东丽中空纤维微滤膜-莱特莱德现代化研究所及自动化生产线为全球用户提供高品质膜元件”、“东丽TORAY 疏水的聚四氟乙烯滤膜--莱特莱德水处理设备行”、“日本东丽中空纤维微滤膜-莱特莱德现代化研究所及自动化”、“东丽TM820C 海水及高TDS 苦咸水淡化反渗透膜--莱特莱德”,上述肆意将投诉人与其它同行业公司名并列标记,这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投诉人产品与莱特莱德水处理设备行、莱特莱德现代化研究所、莱特莱德存在研发或者赞助等关系。

E. 在部分产品介绍中,同时宣传沈阳世韩反渗透膜,沈阳陶氏超滤膜等投诉人竞争产品的品牌。

F. 网站首页底部,被投诉人设置了众多投诉人竞争产品网站的链接,比如莱特莱德水处理、世韩集团、世韩膜、陶氏膜、纯水机之家等,点击 8

,

这些名称,可以直接进入投诉人竞争产品的销售网站。而且,从这些网站的联系方式来看,所涉及的网站的经营者应该同为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无疑会误导相关公众,使人错误地理解被投诉人

的网站是投诉人“水处理设备”的官方网站,或使人错误地认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以及同行业企业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如此,被投诉人便达到了利用投诉人的声誉误导相关公众,扩大自身影响,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目的。

投诉人据此认为该域名的注册满足《政策》第4(b )(iv )的规定:(iv )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同时,争议域名中“toray ”部分,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如上所述极

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此争议域名的使用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同时对投诉人的“TORAY ”在其商标、商号、域名的使用上也形成了阻碍。

此点满足《政策》第4(b )(Ⅱ)及(Ⅲ)规定的情形。 据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域名“toraywater.net”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正式的答辩意见,但在收到投诉书传递封面

后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一份回复。该回复的内容如下:“

刚刚看到邮件,关于toraywater.net 域名及网站宣传问题,我们是东

丽膜中国地区代理商:北京同创富莱下属二级分销商,请贵方可以与东丽公司核实,谢谢。

1、如果网站中文字描述有错误或是出入,可能是网站编辑错误,主要

是文章用于网络SEO 优化策略,并不是恶意更改。(已看到错误如:莱特莱德是一家工程公司不生产膜元件,不存恶意竞争利益关系。同时,莱特莱德这样水处理公司是东丽公司在国内重要销售渠道客户。)

9

,

2、我公司从不对外宣称是东丽公司,对外外回答是东丽膜的国内授权销售商。(不是生产厂家)请与东丽膜中国公司核实,谢谢。

3、关于连接问题,正常友情连接交换和网络SEO 推广,因为上面有连接的网站上全有toraywater.net 的回连。

4、关于图文字全是东丽公司的。因为我是做东丽公司膜产品销售,介绍及公司简介必须要用原厂的介绍,为了提高网站的排名,有文章内容的进打格式打乱,加入关键词等一系统的网络优化。

5、具体情况贵公司可以与我方销售联系,可以调查我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东丽公司名称进行其他误导式宣传。

6、公司负责这方面的主管外出,我现在只能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已经与东丽下属代理商北京同创富莱进行联系沟通,谢谢。”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已在中国及《马德里协定》的其他缔约国注册了大量含有“TORAY ”字符的商标,且在其企业名称及互联网域名中都在广泛地使用该字符。这说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即2010年8月1日之前,投诉人已就“TORAY ”标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享有了商标权。

10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