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VS驰名商标 网络侵权需防范

域名VS驰名商标 网络侵权需防范商标是企业的一项重大知识产权,但是能否收到法律保护,还在于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适的法律保护方法。当然,驰名商标因其特殊的经济利益特征,所以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

域名VS驰名商标 网络侵权需防范



商标是企业的一项重大知识产权,但是能否收到法律保护,还在于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适的法律保护方法。当然,驰名商标因其特殊的经济利益特征,所以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是当事人若想以虚拟的世界为规避法律的新方式,那也是不可取的。
原告烟草公司成立于1990年1月9日,主体企业为武汉卷烟厂。烟草公司现主要生产“红金龙”、“黄鹤楼”等品牌的卷烟。1998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武汉卷烟厂申请注册了“黄鹤楼 图形”商标。有效期自1998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2005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公告,武汉卷烟厂将“黄鹤楼 图形”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烟草公司。后原告发现被告已于2006年4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且在其网页直接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代理原告进行“黄鹤楼”品牌的推广、宣传的企业,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武汉红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其原名为武汉红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李胜先李主任表示,本案是一起由网络域名注册形成的域名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而引起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原告烟草公司注册的“黄鹤楼 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商业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相关的中文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相关中文域名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域名使用者通过特定域名与特定网络环境相连接,从事网络使用、交易、宣传等活动,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网络识别功能。所以,在网络里使用的域名会产生和商标一样的效果。在网络商务条件下,域名又是计算机网络使用者之间相互区别的显著标志,这种区别为网络商务创造快捷、便利的交易机会和条件。这样也具有了商标一样的作用。而后通过域名注册、使用,域名能够为域名持有人带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