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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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00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解决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 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 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的商标权人。

(三)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 。

(五)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CNNIC 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CNNIC 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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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 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 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 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8000字;

(二) 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六)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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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 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的; 以及

(二) 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 的; 以及

(三) 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

(二) 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

(三) 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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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 或

(二) 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domain@cietac.org.cn);或 (三) 如双方同意,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第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作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 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 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条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 域名争议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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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 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 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 ,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www.cietac.org.cn 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依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邮政通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及联络地址;

(四) 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1人还是3人组成专家组。选择3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 清楚地写明被争议的域名;

(七) 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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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据以使用或将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及服务);

(九) 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 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5. 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

凡投诉人据以投诉的商标经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出示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前述第5项投诉理由无需再行举证。

(十) 依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 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 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和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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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 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四)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并可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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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域名争议的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文件。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 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 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 。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 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 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 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 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邮政通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及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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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选择由1人独任还是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3人专家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 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 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七) 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文域名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1名或者3名专家组成。除非当事人均明示选定3人专家组,域名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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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 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指定1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未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远方式指定专家组:

(1)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2)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三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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