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份额质押融资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甲方(出让方):执照类型: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地址):乙方(受让方):丙方(居间人):蚁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照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310141000126867住所(地

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甲方(出让方):

执照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经营地址):

乙方(受让方):

丙方(居间人):蚁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执照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310141000126867

住所(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桂北路317号五层H3部位 鉴于:

1. 甲方有借款需求, 且已在丙方设立并运营的本网站注册,且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拟转让债权。

2. 乙方为本网站平台注册用户,拟通过该平台受让债权,即投资人。

3. 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丙方运营本网站平台(域名www.jieliok.com )及相关APP 平台。丙方运营的平台具有提供发布金融资讯信息、风险评估、金融交易信息服务等投融资居间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债权转让和回购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4. 本协议是从法律上保障原投资协议中的分红仍然归甲方所有,项目到期时分红仍然能够划拨给甲方。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投资人:指在丙方平台注册,并通过丙方平台实现资金出借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2)融资人:对平台上借款人、权益出让人等资金需求方的统称,指通过丙方促成的、与乙方签署相关协议,从而得到投资人出借资金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

(3)原始债务人:指在丙方平台转让的既有债权或收益权项目中与原始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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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人基本信息:指融资人根据与丙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丙方平台规则而向丙方提供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信息等基本信息,其范围应以丙方平台规则为准。

(5)融资人信用信息:指丙方自行收集以及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得的融资人的除融资人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如融资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信用报告、历史偿债情况等。

(6)融资人信息:指融资人基本信息、融资人信用信息以及丙方根据该等信息对融资人做出的信用评级的合称。

(7)融资人信用评级:指丙方根据融资人信息及丙方内部的评级规则对融资人进行的信用评级。

(8)融资协议:指经丙方提供服务从而促成的由乙方或其他投资人(视情况而定)与融资人以电子合同和/或纸质方式的形式订立并自动生成的,约定乙方或其他投资人(视情况而定)向融资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出借资金,融资人在约定还款日归还或代为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9)债权:指在融资协议项下乙方所拥有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0)既有债权:指由丙方促成的、乙方通过与甲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而取得的甲方既有的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

(11)提前还款:指融资协议中约定了融资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融资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全部提前偿还给乙方,从而使乙方的本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2 居间服务的内容

甲乙双方自愿成为丙方平台的融资人和投资人,可以通过丙方平台向潜在投资人融资和潜在融资人投资。甲乙双方可以在本平台享受丙方提供的融资投资咨询服务、资金管理服务、成交撮合服务等居间服务。

一、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

1.1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合法持有的债权收益权,是指甲方合法持有的债权/对投资所对应的现金收益及其他收益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债权收益权本金、收益、违约金、赔偿金等基于该债权/投资收益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的权利。

1.2 转让收益权的债权/投资的情况见附件1《项目详情及回购支付计划》。

1.3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债权/投资收益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投资的收益权,并支付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价款。

1.4 债权/投资收益权的转让:

(1)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从此日开始计算乙方收益;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日起,甲方所转让的债权/投资所享有的债权/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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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通过丙方平台授权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监管银行于本协议生效时将债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从乙方托管账户一次性全部划转至甲方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债权收益权转让完毕。

二、回购条款

2.1 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按支付计划履行回购债权/投资收益权的义务;

2.2 甲方在回购日将应付金额充值至甲方托管账户,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各方应收款项进行资金划拨。资金的清偿顺序为提前回购手续费(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如有)、平台服务费、提前回购补偿金(如有)、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截至约定回购日的债权/投资本金及溢价收益。每个投资人的溢价收益按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占甲方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价款的比例计算。

2.3 甲方授权丙方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甲方接收乙方受让债权/投资收益权时从乙方支付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应支付给丙方的居间服务 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转入甲方资金托管账户中,居间服务费按甲方的融资方式对应的标准计算。

2.4 甲方在回购债权/投资收益权时应向各方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否则视同甲方逾期。甲方未及时履行其回购义务情形下:

(1)丙方有权使用甲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支付回购资金而无需甲方另行同意;

(2)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直接(如有)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3)保证金或保证人不足以支付回购资金的,按照丙方风控规则由其他主体代为垫付回购资金的,其他主体有权基于垫付行为向甲方及保证人主张债权。

2.5 如甲方逾期回购且甲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回购应付款时,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约定回购款及丙方相关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或代为垫付回购资金的其他主体支付逾期期间的溢价收益,同时向丙方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

2.6 甲方如决定提前回购乙方剩余债权/投资收益权,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丙方,经甲丙协商一致并确定最终回购日期。甲方提前回购债权/投资收益权的应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所有未付债权/投资收益权本金(含到期应还及尚未到期)、截止至提前回购日的应付未付溢价收益、提前回购手续费、提前 回购补偿金、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2.7 在乙方持有债权/投资收益权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原始债务人达成有损债权/投资收益权实现的债权减免等的协议或行为。

2.8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足以影响到乙方受让债权/投资债权或触犯丙方风控规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回购乙方持有的尚未履行的全部债权/应收账 款债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丙方回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回购资金充值至甲方资金托管账户,并授权丙方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丙方平台规则及资金清 偿顺序向各方支付应付款项,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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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乙方在此不可撤消的委托丙方代为提出回购要求、代为处理债权/投资回购事宜,即在出现甲方承担回购义务的约定事由后,丙方有权代乙方向甲方提出履行回购责任、向乙方进行清偿的要求,并在甲方同意履行回购义务时,代乙方向甲方处理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事宜。此等情形下,甲方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主体是否适合为由进行抗辩。

三、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保证向丙方所提供债权/投资涉及的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之材料;

3.2 甲方向乙方所转让收益权的债权/投资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债权/投资的形成在甲方正常经营范围内;

(2)基础合同均真实、合法且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遗漏;

(3)甲方已按照原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基础合同下的义务,乙方除受让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投资的收益权外,不承担任何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4)债权/投资尚在有效期内、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原始债务人本身或是担保人方面已经履行或是行使抵消权等任何理由的抗辩;

(5)该债权/投资未对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3.3 甲方基于在丙方本平台转让的债权收益权之项目,仅针对乙方及丙方平台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收益权,为整个转让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 未向且不会向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债权/投资或该债权/投资的收益权;

3.4 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基础交易均不存在任何争议;

3.5 甲方和原始债务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且日后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的均不影响其依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应收 账款债权不会遭致原始债务人、担保人(如有)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抵消、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

3.6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将债权/投资收益权转让相关事宜通知原始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如有)。

3.7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10日内通知丙方;

3.8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投资的原始债务人发生任何有可能影响债权/投资支付情形的,不影响甲方对已转让的债权/投资收益权的回购,且甲方会及时向丙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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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丙方提供的该项服务。双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应按如下范围和规则进行:

(1) 在适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允许和合理的范围内,丙方应对在丙方平台上展示的各项融资人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查验,以供乙方在决定是否向融资人出借资金时参考。在 乙方与融资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清偿前,丙方如获知其提供的融资人联络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应及时以电子邮件(以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时或者注册后变更用户信息时向丙方平台提供的电子邮箱为准)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2) 丙方将根据内部制定的评级规则对融资人及其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等进行信用评级,并以适当方式在丙方平台上公示,以供乙方参考。丙方有权根据其进一步获知的融资人相关信息和/或内部评级规则的调整而调整对融资人及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的信用评级。

3.10 甲丙双方同意并确认,丙方不保证甲方的资金借入或融资需求一定能够按照甲方意愿得到满足,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融资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借入资金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通过丙方平台形成的投融资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丙方及其关联方对融资人或原始债权人的偿还能力及融资协议的履行做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收益做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甲方应自行判断其原债权对应的债务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通过丙方平台借入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丙方将其所知的融资人信息的变更情况或在其能力范围内所了解的融资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丙方对融资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 承诺。

3.11 对于丙方平台向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收取服务费及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规则将由丙方平台不时公开公布的规则及公告确定。

四、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乙方系丙方平台注册用户,具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乙方保证其所用于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且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3 乙方同意接受丙方提供的投资咨询及网络技术等服务。双方同意,丙方向乙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应按如下范围和规则进行:

(1)在适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允许和合理的范围内,丙方应对在丙方平台上展示的各项融资人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查验,以供乙方在决定是否向融资人出借资金时参考。在 乙方与融资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清偿前,丙方如获知其提供的融资人联络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应及时以电子邮件(以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时或者注册后变更用户信息时向丙方平台提供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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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为准)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2)丙方可以选择是否通过丙方平台向乙方提供其自行收集或从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得的除融资人联络信息之外的其他融资人信息,如融资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信用报告、历史偿债情况等,以供乙方在自行决定是否受让融资人转出的债权时参考。乙方应自行判断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丙方将根据内部制定的评级规则对融资人及其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等进行信用评级,并以适当方式在丙方平台上公示,以供乙方参考。丙方有权根据其进一步获知的融资人相关信息和/或内部评级规则的调整而调整对融资人及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的信用评级。

(5)丙方通过对融资人信息的查验及综合评价,可以对丙方选择的部分融资人融资需求进行组合,并可将该等组合以“计划类”投资产品或其他形式在平台进行展示,一旦投资人选择对该等组合进行投资,丙方有权将投资人的该笔投资资金在该等组合中做任意比例的出借配置并可在投资组合固定期限内进行循环出借。与该等 组合有关的具体标准和规则将由丙方平台对此公开公布的规则及公告确定。

4.4 乙丙双方同意并确认,丙方不保证乙方的资金出借或投资需求一定能够按照乙方意愿得到满足,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投资咨询服务仅供乙方决定 是否出借资金时予以参考,无论乙方通过丙方平台形成的投融资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丙方及其关联方对融资人或原始债权人的偿还能力及融资协议的履行做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丙方及其关联方对乙方的本金和/或收益做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乙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出借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丙方将其所知的融资人信息的变更情况或在其能力范围内所了解的融资 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丙方对融资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4.5 对于丙方平台向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收取居间服务费及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规则将由丙方平台不时公开公布的规则及公告确定。

4.6 丙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丙方提供的该项服务。双方同意,丙方向乙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应按如下范围和规则进行:

(1)资金保管:乙方应通过丙方平台在丙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上以乙方名义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账户中托管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资金:(a) 乙方为了出借资金或投资的目的,按照丙方平台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账户转入资金;以及(b) 融资人向乙方按期偿还本息及根据融资协议约定偿付的逾期罚息、违约金等。上述资金均在托管账户中乙方的个人账户,独立于丙方的自有资金,丙方将严格根据乙 方的指示及授权进行资金的操作。除本平台另有规定,上述资金在托管账户托管期间不计利息。

(2)资金冻结:乙方同意由丙方按照丙方平台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冻结乙方托管账户中相应数额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 在乙方与融资人签署融资协议后,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在乙方托管账户中冻结等值于拟出借数额的资金。该项冻结在融资协议生效时或失效时解除; (b)在乙方与既有债权转让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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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后,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在乙方托管账户中冻结等值于债权转让价款数额的资金。该项冻结在《债权转 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债权金额被丙方平台划转至既有债权转让方时或《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失效时解除;(c)各类交易中如发生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同 意并授权丙方在乙方托管账户中冻结等值于拟支付的费用的资金,该项冻结在交易生效支付费用时解除。

(3)资金代付: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照丙方平台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丙方托管账户中代为划扣丙方应支付的相应 数额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a) 根据丙方与融资人之间的融资协议应向融资人划转的借款本金;(b) 根据乙方与既有债权转让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应向债权转让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c)乙方应支付给各方的相应费用等。

(4)资金代收: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照平台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收取其在融资协议项下应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并将该等代收的本金和利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转入乙方托管账户。

(5)资金提取:乙方可在丙方平台的工作时间内通过丙方平台的相应模块向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提现要求,并同时提供一个与乙方个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有效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信息,以提取其届时乙方在托管账户中所有未出借且未冻结、未锁定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相应的款项汇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乙方提供的银行不同,实际汇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除本条约定外,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其他任何提现方式。

(6)资金查询:乙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丙方平台查询其在托管账户下资金的情况,包括充值、冻结、锁定、代付、代收和提现记录等。乙方应理解,乙方最终收到款项的服务是由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提供的,需向该银行请求查证。

4.7 乙方了解并同意,丙方提供上述资金管理服务时可能需要与银行或非银行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开展合作。因此,乙方同意:

(1)丙方不对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相应资金划转的时限、准确性、及时性等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 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划转指令出现错误、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故障、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划转的特定限制等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2)就本条规定的资金管理服务,乙方应按照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有)。就费用支付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等,均由乙方与银行及(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解决,丙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4.8 如果丙方发现因系统故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指令错误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在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无论是否有利于丙方、乙方或融资人等任何一方,丙方均有权以电子邮件(以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时或者注册后变更用户信息时向丙方平台提供的电子邮箱为准)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后立即纠正该错误:

(1)如果该等错误导致乙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少于应获得的金额,则丙方应将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与应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转入乙方资金托管账户;

(2) 如果该等错误导致乙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丙方有权立即予以纠正,乙方应配合丙方进行纠正包括将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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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款项从 乙方资金托管账户中转出,以及要求乙方根据丙方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

(3)乙方理解并同意,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丙方也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因丙方具有恶意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4.9 乙方同意并确认,其按照本协议发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均为不可撤销、不可逆转的指示或指令,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取消交易。

4.10 乙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个人资金投资(“出借”):

(1)对丙方平台展示的债权转让需求进行自由选择,自行决定是否受让某一既有投资人拟转让的债权(“受让债权”)。

4.11 乙方如果选择受让债权,则适用以下规则:

(1)乙方须按照丙方平台的规则,通过对某一特定的待转让债权点击“立即投资”,即表示同意与其他投资人订立《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以受让既有债权;

(2)《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经乙方点击“立即投资”而即时成立并生效,乙方有义务按照《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给既有债权转让方。就此,乙方授权丙方在《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生效后,立即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乙方托管账户中划扣债权转让价款,并划转至既有债权转让方的托管账户。

4.12 乙方理解并同意:为了保护投资人及融资人的隐私,平台自动生成的投融资相关协议中可能将只出现乙方及融资人的真实姓名而不出现身份证号码和地址,除乙方外的其他投资人信息丙方平台可根据平台规则进行一定的信息屏蔽。

4.13 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乙方委托丙方通过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收取融资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同意并授权丙方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回款时先行 将按平台规则或相关协议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划转至相关方,剩余本息划转至乙方托管账户。

4.14 乙方受让既有债权后有权根据该债权所属项目对应的融资协议要求融资人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在融资人违反其在融资协议项下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丙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所知晓的融资人联络信息,并尽合理的努力采取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协助乙方进行及时的催收和追讨,但丙方不对催收的最终结果向甲方承诺且不承担责任。乙方为了甲方利益催收和追讨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将先于甲方可获得的本息或其他资金收益而优先向乙方清偿。

4.15 若乙方出借的该笔投资的融资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或代还款义务,且担保人或担保账户(如有)也未按时足额履行其担保义务,则在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可撤销地 授权丙方全权代表其处置该笔债权,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法律途径向融资人及/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

(2)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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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该笔债权转让予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

(4)丙方认为最符合乙方利益最大化的其他处置方式。

五、服务费

5.1 按本协议的规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转让服务,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转让服务费,具体转让服务费的费率及收费规则如下: 转让服务费=单次转让融资额×转让服务费率(0.2)

单次转让服务费在融资人回款时从融资人自有资金中扣除划转至丙方资金账户中。

5.2 甲方在使用丙方提供的平台服务,达成投融资及债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费用、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其他认证费用除平台 规则有明确规定外均应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同意丙方可按相关收费方的要求进行相关费用的代收代付。

六、声明和保证

6.1 乙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因第三人对乙方用于出借的资金的来源合法性或归属问题提出异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6.2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阅读以下与本协议及融资协议的订立及履行有关的风险提示,并对该等风险有充分理解和预期,乙方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可能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 政策风险:国家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系统风险。

(2)融资人及担保人信用风险:当融资人及担保人(如有)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 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融资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乙方的出借资金及利息可能无法按时回收甚至无法回收。

(3)资金流动性风险:乙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融资人使用,在融资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融资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资金回收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

(4)不可抗力:由于丙方及相关第三方的设备、系统故障或缺陷、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网络中断、地震、台风、水灾、海啸、雷电、火灾、瘟疫、流行 病、战争、恐怖主义、敌对行为、暴动、罢工、交通中断、停止供应主要服务、电力中断、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或其它类似事件导致的风险。

6.3 乙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三方的合作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的法律含义达成充分的理解,乙方自愿承受自主出借行为可能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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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权利义务

7.1 乙方承诺,对于丙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融资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联络信息、借款需求、担保情况(如有)、收入情况、丙方对融资人的评级情况、丙方提供 的其他相关信息等,乙方应保证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但是,在融资人已经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未按期还本付息时,乙方有权使用融资人联络 信息向融资人进行催收,如乙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情形下,乙方还可以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披露其获得的融资人信息。

7.2 对于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丙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情况等,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7.3 除根据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债权转让过程中展示甲乙双方的个人信息外,丙方须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甲乙双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7.4 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甲乙双方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7.5 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丙方要求操作平台功能以及查收丙方发出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站内信、手机短信等)。因甲乙双方个人操作不当或疏于查收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7.6 甲乙双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丙方。因甲乙双方未及时通知丙方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或进行赔偿。

7.7 如果乙方出现出借资金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税费,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丙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 继承人或受赠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7.8 丙方应妥善保存与甲乙双方资产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年。

八、税费的承担

8.1 各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为对方收益的税费进行扣缴。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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