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作业
实训五 网络域名及工具的使用三、实训内容:1、进入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查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了
实训五 网络域名及工具的使用
三、实训内容:
1、进入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查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了解我国域名管理的基本政策法规。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 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申请在“.GOV.CN ”下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和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在所注册域名的有效期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EDU.CN ”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MIL.CN ”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 政务.CN ”、“. 公益.CN ”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变更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投诉已注册域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投诉进行调查,投诉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投诉不成立的,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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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搜索引擎的高级功能(site:, link:)、Google 工具条和Alexa 网站排名网站查看网站的收录情况,填写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