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专家组裁决

(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投诉人:被投诉人:争议域名 : HK-1500746 克里斯蒂∙曼森及伍德斯有限公司 (CHRISTIE MANSON & WOODS LIMI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投诉人: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 : HK-1500746 克里斯蒂∙曼森及伍德斯有限公司 (CHRISTIE MANSON & WOODS LIMITED) huang kaichun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克里斯蒂∙曼森及伍德斯有限公司(CHRISTIE MANSON & WOODS LIMITED), 地址为英国伦敦圣詹姆斯国王街8号。受权代表为Baker & McKenzie, 地址为中国香港中环夏悫道10号和记大厦14楼。

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 的注册人, 地址为guang

dongshengshenzhenfutianhuashanlu 。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为1065149234@qq.com。

争议域名, 由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商Beijing Innovation Linkage Technology Limited 在2014年10月17日注册。

2. 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香港秘书处”)于 2015年 4月 2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 )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中文投诉书,要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2015年4月2日,香港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香港秘书处亦在同日以电子邮件向 ICANN 及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商Beijing Innovation Linkage Technology Limited 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确认争议域名注册信息。注册商即日回复确认:(1)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2)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3)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适用所涉域名投诉;(4)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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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程序于 2015年4月 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通知、投诉书及附件,并同时抄送ICANN 和注册商。香港秘书处在规定答辩时间2015年4月 29日没有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15年4月30日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2015年4月30日,香港秘书处向林乐夫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候选专家回复香港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独立及公正地审理本案。

同日,香港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林乐夫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规则》第 6(f)条和第 15(b)条,专家组应当在 2015年5月14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3. 事实背景

投诉人于1766年由詹姆士∙佳士得(James Christie)在英国伦敦创立,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先后举办许多举足轻重的拍卖会,是世界顶尖的拍卖行。投诉人在全球32 个国家设有53 个办事处及 12 个拍卖中心,包括伦敦、纽约、巴黎、日内瓦、米兰、阿姆斯特丹、迪拜、苏黎世、香港、上海及孟买。

投诉人每年举行 450 多场拍卖,涵盖超过 80 个拍卖类别,包括装饰艺术品、珠宝、摄影作品、收藏精品、名酒等等,价格从 200 美元至超过 8,000 萬美元不等。同时,投诉人在私人洽购方面亦拥有许多成功案例,主要集中在战后及当代艺术、印象派及现代艺术、古典大师及珠宝类别。

“CHRISTIE'S ”是投诉人的“门户”商标,也是其公司的商号,被广泛使用在其拍卖服务和相关产品上。投诉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华语地区注册使用的与“CHRISTIE'S ”相对应的中文商标为“佳士得”。

1986年,投诉人在香港设立公司并首次举办中国画,中国艺术品,珠宝和翡翠拍卖。1994年,投诉人在上海成立代表处,成为首个进驻中国的国际拍卖行,这是投诉人在其240多年的发展史中首次进军中国内地,引起广大中文媒体的关注。1996年,投诉人在中国北京成立代表处。

被投诉人在2014年10月17日注册争议域名。

4.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的主张

投诉人主张“CHRISTIE'S ”系列商标自1993年开始就在中国陆续获准注册,至今已逾20年,主要使用于“拍卖”及其有关的商品/服务上。其商标注册目前均有效存续,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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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的英文名称为CHRISTIE MANSON & WOODS LIMITED ,该名称从1973年开始使用。此外,投诉人早于1986年就在香港设立“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CHRISTIE'S HONG KONG LIMITED )(CR No.: 0172080)”。因此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对“CHRISTIE'S ”享有在先商号权。

投诉人于1995年1月3日注册了国际域名christies.com ,并于2003年11月27日注册了中国域名christies.com.cn 并且一直使用该等域名,投诉人使用christies 作为域名已近20年。

因此投诉人主张其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对于“CHRISTIE'S ”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CHRISTIE'S ”是投诉人的商号名称。通过多年使用和宣传推广以及投诉人拍卖服务本身的卓越品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商号“CHRISTIE'S ”在包括中国消费者在内的全球消费者中已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由上对比可知,争议域名“CHRISTIESHK ”完整包含投诉人知名商标/商号“CHRISTIE'S ”,两者显然高度近似。尤其“CHRISTIESHK ”作为域名名称,不允许各种符号作为组成部分,因此当消费者看到一个主体为“CHRISTIESHK ”的域名,会极易联想起投诉人,加之,投诉人国际域名就是“christies.com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无疑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同时,投诉人主张其非常重视中国市场,早在1986年就在中国香港地区设立公司,且发展十分良好,客户网络庞大。而争议域名的后缀为“HK ”,可想而知,被投诉人将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商号“CHRISTIE'S ”几乎完全相同的“CHRISTIESHK ”字符注册成为域名,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投诉人在香港的官方网站,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投诉人设立或者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而予以点击登陆。

事实上,投诉人主张其争议域名的注册和运行已经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投诉人已经接到客户的投诉。根据客户的投诉内容,争议域名所链接的关联公司“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声称替“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拍卖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的拍卖运作费用,导致投诉人客户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由此可见,争议域名的使用已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这已经给投诉人的合法利益和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正是鉴于投诉人商标/商号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投诉人将与“CHRISTIE'S ”高度近似的“CHRISTIES ”作为域名主体部分,加上香港简称“HK ”作为后缀,争议域名“CHRISTIESHK ”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综上可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ii)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CHRISTIE'S ”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CHRISTIE'S ”商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也没有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联系。因此,被投诉人与“CHRISTIE'S ”毫无关联,根本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CHRISTIESHK ”享有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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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第一、被投诉人既非投诉人的关联公司,也没有得到投诉人的任何授权,注册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商号“CHRISTIE'S ”高度近似的争议域名“CHRISTIESHK ”,显然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或是为了个人娱乐需要,而是为了通过注册、使用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以实现其自身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经投诉人调查发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直接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造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联系的假象,充分突显被投诉人企图恶意利用投诉人的名气,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1)点击进入http://www.christieshk.com/争议域名网站,就可以在该网站的显著位置看到

”字样、多个带有“”的小标题以及在争议域名前面

”) ,这显然是对投诉人注册商

的加入艺术字体字母“C ”(“

标“佳士得”以及官方网站独特设计“”的复制和模仿;(2)争议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与拍卖、艺术品鉴定、私人洽购等服务有关,这些服务均为投诉人所知名的主营业务,从这点上说,被投诉人将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商号几乎一致的字符注册成争议域名,且将争议域名用在投诉人所知名的服务上,因此,很难让人相信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

更为恶劣的是,在上述网站首页,该“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盗用投诉人名义,宣称“佳士得拍卖行(CHRISTIE'S ),世界著名艺术品拍卖行之一。拍品汇集了来自全球各地的珍罕艺术品、名表、珠宝首饰、汽车和名酒等精品。现在,佳士得所设立的办事处分布于全球共90个主要城市,并在全球16个地点定期举行拍卖会,此外还提供与拍卖有关的服务,包括艺术品贮存及保安、教育、艺术图片库及物业等方面。2005年,佳士得全球拍卖总成交额高达18亿英镑(32亿美元),为佳士得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进一步印证了其在业内的领导地位”,俨然以投诉人身份自居,足可见其极为明显的主观恶意,该公司企图“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昭然若揭。

不仅如此,该公司在其网站中列出的全球办事处及专家团队介绍中,几乎完全照搬投诉人官方网站相应内容,该公司试图误导消费者错认其为投诉人的恶意完全彰显。

“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并与2014年5月25至27日在香港“海景嘉福(International Grand Stanford Hotel Hong Kong )”举办了“2014年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春季拍卖会”。鉴于该公司在拍卖会中未经投诉方授权即使用“佳士得”字样,已构成对投诉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投诉方于2014年7月18日向该拍卖会举办酒店“海景嘉福(International Grand Stanford Hotel Hong Kong)”发送了律师函,该酒店明确表示今后不会接受该公司的任何预订要约。

第三、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的“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HongKong christie auction Co., Limited)”由于其公司中英文名称与投诉人香港子公司名称“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CHRISTIE'S HONG KONG LIMITED)”高度近似,而被香港公司注册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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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但因该公司没有及时更名,目前已被强令更名为“公司注册编号1936942有限公司”,然而该公司仍在实际经营中使用“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其公司名称。

投诉人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发现,该“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的创办成员为一自然人“刘凤雷”。该“刘凤雷”还在香港注册另外一家名为“香港佳士得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HongKong christie art appraisal Co., Limited )”的公司,同样由于该公司中英文名称与投诉人投诉人香港子公司名称“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CHRISTIE'S HONG KONG LIMITED )”高度近似,而被香港公司注册处责令变更名称,但因该公司没有及时更名,目前已被强令更名为“公司注册编号1936935有限公司”。

第四、除了上述两个香港公司外,“刘凤雷”还担任“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监事职务。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楷淳”,极有可能就是本案被投诉人“huang kaichun ”。而且,争议域名网站上有“恒大通宝”直接链接至该“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http://www.ysppmh.com/)。该“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艺术品投资管理的品牌公司,主要从事拍卖组织、藏品鉴定等活动。而通过查询发现,有多则报道称该“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从事欺骗消费者的拍卖、鉴定中介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投诉人专门委托律师对该“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接触过程中,该公司人员称其与“香港佳士得”有合作关系,强调其是“香港佳士得”在大陆的唯一授权征集单位;此外,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其使用了“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及“香港佳士得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这两家已被撤销名称的公司进行宣传。由此可见,上述“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HongKong christie auction Co., Limited )”和“香港佳士得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HongKong christie art appraisal Co., Limited )”极有可能是“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空壳公司,用以协助其从事欺骗消费者的商业行为,上述利用投诉人“佳士得”/“CHRISTIE'S ”商标/商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主观恶意十分显著,应予以严厉制止。

“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26日举办“春季拍卖会”,在该拍卖会的宣传资料中,该公司称该春季拍卖会为“香港佳士得春季拍卖会”; 该公司并与2014年11月23日至26日于“香港柏宁酒店(The Park Lane Hotel Hong Kong )”举办“2014年香港秋季拍卖会”。

有鉴于该公司在其春季拍卖会中侵权使用了投诉方“佳士得”名称,投诉方在该“2014年香港秋季拍卖会”举办之前,即2014年11月19日向该拍卖会的举办地“香港柏宁酒店(The Park Lane Hotel Hong Kong)”发出律师函,要求该酒店协助在上述秋季拍卖会期间,不展示任何与“佳士得”或“CHRISTIE'S ”相同或相近的标识。投诉方在后续跟踪调查中,未发现在该“2014年香港秋季拍卖会”有使用上述侵权标识。

“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还其官方网站http://www.ysppmh.com/ 及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dysp上使用“佳士得”字样进行宣传。有鉴于“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侵犯投诉方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方于2014年7月18日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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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8月21日向新浪微博平台创建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两次律师函,要求其协助撤下或删除上述http://weibo.com/zhdysp微博上的侵权内容。投诉方亦向为侵权网站http://www.ysppmh.com/提供技术支持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协助删除该侵权网站上的任何带有“佳士得”和“CHRISTIE'S ”的侵权内容。

第五、除了本案争议域名“christieshk.com ”之外,“huang kaichun ”还申请注册了另外一个复制和抄袭投诉人知名商标/商号的域名“christies-hk.com ”,这两个域名网站所发布的内容几乎相同,“香港佳士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的名字同样出现在两个网站的右下方,足可以证明这两个域名存在关联,均为被投诉人以及“深圳市恒大通宝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来发布虚假消息,引诱和欺骗相关消费者的工具。

由上可见,投诉人主张其被投诉人恶意抄袭的行为昭然若揭。被投诉人明知其从未获得投诉人任何授权,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可见其恶意制造消费者混淆,以使消费者误认其网站为投诉人所授权建立。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商标及企业名称、投诉人的品牌及其影响力的情况下故意注册争议域名的。在投诉人看来,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利用投诉人品牌的影响力为自己牟谋利的企图非常明显。投诉人的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 条a 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即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有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完全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B. 被投诉人的主张

在规定答辩时间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

5. 专家组意见

根据《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 (ii)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关于商标权利,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的“CHRISTIE'S ”和“佳士得”商标在香港以及中国通过其使用已获得极高知名度,也在香港以及中国获得了“CHRISTIE'S ”和“佳士得”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远在投诉人享有“CHRISTIE'S ”和“佳士得”的商标权利之后。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享有“CHRISTIE'S ”和“佳士得”的商标权利。

关于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案争议域名是,除去其中代表顶级域的<.com>,可识别部分是“christieshk ” 。由於域名名称不允许符号“' ”作为组成部分,专家组接纳争议域名包含整个投诉人“CHRISTIE'S ”商标,分别只在于后缀部份“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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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接纳,“hk ”代表“香港”。因此,争议域名令互联网使用者很容易混淆与投诉人享有的“CHRISTIE'S ”商标或投诉人的官方网页有关,或是误以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香港分公司网页。因此专家组接纳在互联网使用争议域名明显有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第 4(a )(i )条的条件。

(B)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没有陈述说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怎样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的证据支持其持有任何“CHRISTIE'S ”、“CHRISTIES ” 或“CHRISTIESHK ”的商标。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CHRISTIE'S ”商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也没有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联系。专家组接纳不论在外观、意思或发音上,被投诉人的名字与“CHRISTIE'S ” 、“CHRISTIES ” 或“CHRISTIESHK ”没有任何关联。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对“CHRISTIE'S ” 、“CHRISTIES ” 或“CHRISTIESHK ”享有合法权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第 4(a )(ii )条的条件。

(C)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及“CHRISTIE'S ”和“佳士得”商标在香港以及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加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直接使用和<香港佳士得>的名称,专家组接纳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的“CHRISTIE'S ”和“佳士得”商标以及投诉人的官方网页。被投诉人在这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这已足以证明其恶意。

更重要的是,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以<香港佳士得>的名称宣传拍卖会,被投诉人直接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该注册与使用域名行为构成恶意,满足第 4(b )(iii )条的情况。

同时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使得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借助“CHRISTIE'S ”和“佳士得”商标或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制造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其它商业关联的混淆,从而吸引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并使用被投诉人的服务,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满足第 4(b )(iv )条的情况。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满足第 4(a )(iii )条的条件。

6. 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专家组裁决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克里斯蒂∙曼森及伍德斯有限公司(CHRISTIE MANSON & WOODS LIMITED)。

专家组:林乐夫

日期: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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