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 | 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行动~。国际关系~。 |
原则 | 1.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性。~问题。坚持~。基本~。 |
条例 |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奖惩~。治安管理~。 |
正派 | (品行、作风)规矩严肃,光明正大:~人。为人~。作风~。 |
法令 | 一般指国家机关在 职务范围内规定的带有规范性、法律性的个别文书。 与法律不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删 去“法令”一词。 |
法例 | 指法律条例。 《晋书·刑法志》:“改旧律为《刑名》、《法例》。”《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殿三年注边远一任。”康有为《大同书》乙部第二章:“及议员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 |
法则 | 1.规律:自然~。 |
法规 |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和法律的一种法的形式。 在中国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 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称谓。 |
礼貌 | 1.言语动作谦虚恭敬的表现:有~。讲~。 |
章程 | 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 |
端正 | 1.物体不歪斜;物体各部分保持应有的平衡状态:五官~。 字写得端端正正。 |
规定 | 1.对某一事物作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得超过~的日期。 |
规矩 | 1.画圆形和方形的两种工具,比喻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老~。立~。守~。按~办事。 |
轨则 | 规则;准则。 《史记·律书》:“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唐 杨炯《隰川县令李公墓志铭》:“诸侯取其轨则,四海瞻其仪表。”《清史稿·礼志一》:“顺治 三年,詔礼臣参酌往制,勒成礼书,为民轨则。”郭沫若《十批判书·庄子的批判》:“言谈合乎轨则,行为揆乎正义,好恶是非都得其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