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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发姦”。
2.亦作“发奸”。揭发坏人坏事。《韩非子·制分》:“发姦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姦者必诛连刑。”《汉书·尹翁归传》:“案事发姦,穷竟事情,延年 大重之。”金 元好问《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公发姦击彊,尤更致力,旬月之顷,治效卓然。”明 何景明《内篇》之十六:“司法者,人之司命也。发奸纠邪,董正弼善,司法是据。”《清史稿·世祖纪二》:“国家设督抚巡按,振纲立纪,剔弊发奸,将令互为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