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犹合祭。《公羊传·文公二年》:“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新唐书·礼乐志三》:“禘、祫,大祭也。祫以昭穆合食於太祖。”宋 曾巩《为人后议》:“夫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参见“合祭”。
2.同炊。谓不分家。汉 焦赣《易林·睽之姤》:“二人同室,兄弟合食,和乐相好,各得所欲。”明 宋濂《郑都事墓志铭》:“其家自 宋 南渡初即合食为义门,迄今已歷十世。”
3.同时受享几处食邑。晋 袁宏《后汉纪·桓帝纪》:“冀 合食四县,赏赐皆如 霍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