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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风俗,于正月十三日至十六日晚上在家中燃灯遍散各处以辟除不祥。明 刘侗 于奕正《帝京景物略·春场》:“十三日,家以小琖一百八枚,夜灯之,徧散井、灶、门户、砧石,曰散灯也。其聚如萤,散如星,富者灯四夕,贫者灯一夕止。”阿英《“灯市”--<金瓶梅词话>风俗考之一》:“十三这一天,夜里张灯,家家以小钱(琖)一百零八枚,遍散在井、灶、门户、砧石一些地方,叫做‘散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