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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求之太过,超出恒常。语出《易·恒》:“初六,浚恆贞凶,无攸利。”孔颖达 疏:“浚,深也。最处卦底,故曰深也。深恆者,以深为恆是也。”明 唐顺之《与杨蕉山书》:“且夫直前太鋭,近於用壮;取必太过,近於浚恆。在《易》固有戒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