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 2024
感恩一路有你
首页 > 繁体
1.斛与斗。皆粮食量器名。十升为斗,十斗(南宋 末年改为五斗)为斛。《宋书·律历志上》:“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北魏 贾思勰《齐民要术·笨麴并酒》:“其七酘以前,每欲酘时,酒薄霍霍者,是麴势盛也……虽势极盛,亦不得过次前一酘斛斗也。”
2.指代粮食。唐 元稹《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状》:“臣今所徵斛斗并请成合,草并请成分,钱并请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