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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束香于指,以火烧灼。为僧徒修炼苦行之一。《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二年》:“禁僧俗捨身、断手足、炼指、掛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胡三省 注:“炼指者,束香於指而燃之。”《辽史·圣宗纪七》:“十二月丁亥,禁僧燃身炼指。”
2.鍊指:束香于指,以火烧灼。为僧尼修炼苦行之一。唐 李公佐《谢小娥传》:“小娥 厚貌深辞,聪敏端特,鍊指跛足,誓求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