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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于朝堂的贡献物品。《仪礼·公食大夫礼》:“庶羞陈于碑内,庭实陈于碑外。”《后汉书·班固传》:“於是庭实千品,旨酒万钟。”李贤 注:“庭实,贡献之物也。”《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四年》:“又请户部陈岁之所贡以充庭实,仍以龟为前列,金次之,玉帛又次之,餘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