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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 代户部检法所掌事之一部分。《宋史·职官志三》:“﹝检法﹞掌凡本部检法之事,设科有三……曰房地:掌诸州楼店务房廊课利、僧道免丁钱及土贡献物。”
2.房屋及其地基的统称。《清会典事例·户部·关税禁令》:“﹝ 乾隆 ﹞四十六年覆准:旗人卖买房地,如有赴 大兴、宛平 二县私税民契,照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