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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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汉 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手工业者,征赋税,北魏 献文帝 天安、皇兴 年间,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按户等征税,后废;北齐 再施行。唐高祖 武德 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武德 九年,又改为九等。宋太祖 建隆 中,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税,其馀五等蠲免,实际仅五等;宋仁宗 至和 时,遂行五则法,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元 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明 代按职业分民户、军户、匠户三等,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后遂废止。参阅《史记·平準书》、《魏书·食货志》、《宋史·食货志上五》、《明史·食货志一》、《续文献通考·户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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