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名分。《荀子·非十二子》:“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后汉书·邓骘传》:“常母子兄弟,内相勑厉,冀以端慤畏慎,一心奉戴,上全天恩,下完性命。刻骨定分,有死无二。终不敢横受爵土,以增罪累。”郭沫若《十批判书·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可见定分是这一派的重要主张,慎到 与 彭蒙 为一类是很有根据的。”
2.固定的名分。《新唐书·郁林王恪传》:“吾於 恪 岂不欲常见之?但令早有定分,使外作藩屏。”《四游记·铁拐大怒洞宾》:“天下有大数,岂得妄为!华夷有定分,何得相犯!”
3.宿命论谓人事均由命运前定,人力难以改变,称为“定分”。晋 欧阳建《临终诗》:“真伪因事显,人情难豫观。穷达有定分,慷慨復何难!”《宋书·顾顗之传》:“顗之 常谓命有定分,非智力所移。”唐 吴兢《乐府古题要解·鸟生八九子》:“言寿命各有定分,死生何叹前后也。”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六:“粤 东诸生 谢启祚,年九十八,犹入秋闈。以年例当早邀恩赐,大吏每列其名,輒力却之曰:‘科名,定分也,老手未頽,安见此生不为耆儒一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