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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有刑法条文的鼎。《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 人铸刑书”晋 杜预 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唐 沉亚之《省试策三道》:“郑 产 以刑鼎兴讥,是称叔代,昭然薄厚,岂俟敷陈。”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与此联系,就出现法律上的改革,如‘刑书’、‘刑鼎’、‘竹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