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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竊鐘掩耳”。《吕氏春秋·自知》:“百姓有得锺者,欲負而走,則鍾大,不可負。以椎毁之,鍾況然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揜其耳。”后因以喻自欺欺人。《晋书·宣帝纪》:“亦猶竊鐘掩耳,以衆人爲不聞;鋭意盜金,謂市中爲莫覩。”《通志·总序》:“後世衆手修書,道傍築室;掠人之文,竊鍾掩耳。”参见“掩耳盜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