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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名。处分之制。清代对官员处分之法,以革职为最重之处分,而永不叙用则为革职处分中之最重者。凡官员以计参革职(即通过大计考核而被参劾革职)及犯赃污等罪者,皆永不叙用。某些因政治性原因而获罪者,也有处以革职永不叙用者,但非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