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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同判决罪犯死刑。《汉书·苏武传》:“武 益愈。单于使使晓 武 会论 虞常,欲因此时降 武。”《汉书·酷吏传·严延年》:“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流血数里,河南 号曰‘屠伯’。”颜师古 注:“总集郡府而论杀。”
2.会同论议。五代 王定保《唐摭言·进士归礼部》:“乃阴求 昂 瑕以待之。异日会论,昂 果斥 权 章句之疵以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