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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 代制造军械的地方,隶属工部军器所。《宋史·职官志五》:“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 三年,詔军器监併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併入军器所。”
2.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宋 宇文懋昭《大金国志·科条》:“拘役之处,逐州有之,曰都作院,所徒之人,或使之磨甲,或使之土工,无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