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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作食用。语出《礼记·王制》:“三为充君之庖。”唐 刘禹锡《代京兆韦尹进野猪状》:“既堪充庖,輒敢上献。”宋 邵博《闻见后录》卷十五:“曹植《七啟》言食味芳莲之巢龟,张协《七命》言食味丹穴之雏鷄,极盛饌,而二物似不宜充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