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谓古代六方面的治国之法。《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文选·张衡<东京赋>》:“建象魏之两观,旌六典之旧章。”薛综 注:“言所以立两观者,欲表明六典旧章之法。”唐 褚亮《祭方丘乐章·肃和》:“九宫肃列,六典相仪。”
2.隋 宫廷中的女官。《隋书·后妃传序》:“开皇 二年,著内官之式……又採 汉 晋 旧仪,置六尚、六司、六典,递相统摄,以掌宫掖之政。”“六典”是:一典琮,掌琮玺器玩;二典赞,掌导引内外命妇朝见;三典栉,掌巾栉膏沐;四典器,掌樽彝器皿;五典执,掌扇伞灯烛;六典会,掌财帛出入。
3.《唐六典》的省称。唐 韩愈《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国子监应三舘学士等,準《六典》。”廖莹中 注:“《唐六典》三十卷,开元 十年,起居舍人 陆坚 被詔撰,玄宗 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至二十六年书成。”姚华《论文后编》:“典之称名,原始《尚书·尧典》一篇,后乏继者,虽古有《五典》,唐 有《六典》,然《五典》书不传,《六典》虽传,要都为总部,不属专篇,名或相因,体不相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