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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服罪。《汉书·赵广汉传》:“长安 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 使吏捕治,具服。”《新唐书·第五琦传》:“会有告 琦 纳金者,遣御史驰桉,琦 辞曰:‘位宰相,可自持金邪?若付受有状,请归罪有司。’御史不晓,以为具服,狱上之,遂长流 夷州。”
2.朝服。《新唐书·车服志》:“具服者,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之服也,亦曰朝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