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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犹复职。《后汉书·陈忠传》:“元初 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闕还职。”《新唐书·刘审礼传》:“有詔 审礼 徇忠以没,非有罪,宜各还职。”《宋史·王安礼传》:“绍圣 初,还职,知 永兴军。”明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一:“其餘不满贯当流徒杖者,如旧赎罪还职。”
2.还归而就职。《北史·来护儿传》:“十八年,詔追入朝,赐以宫女、宝刀、骏马、锦綵等物,仍留长子 楷 为千牛备身,使 护儿 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