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
- [ bāng 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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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法。唐 韩愈《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宋 曾巩《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清 严允肇《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唐 韩愈《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马其昶 校注:“陈景云 曰:元和 十年,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唐 韩愈《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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