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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孙继承之财产。清 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家产》:“又有絶产丰厚,宗人利继为嗣。”《醒世姻缘传》第三二回:“﹝一家人﹞死得乾净,又把他的家事估了絶产,限定了价钱,派与那四邻上价。”清 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三·施允升》:“其叔祖某,絶产千餘金,应归先生,一介不取,捐为义田以赡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