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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抵押的东西。宋 洪迈《夷坚志补·雪香失钗》:“乐平 东关民 张五郎,淳熙 七年,姻戚从假质物,付以一金釵,过期不及,张 自出钱往赎。”《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又凡质物值钱者,纔足了年数,就假托变卖过了,不准赎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