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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押或出卖。《资治通鉴·唐宪宗元和四年》:“魏徵 玄孙 稠 贫甚,以故第质钱於人……出内库钱二千緡赎赐 魏稠,仍禁质卖。”《明史·食货志一》:“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清 朱仕琇《太学生陈君墓志铭》:“岁饥,家乏粟,出财转穀於外以赡族,至质卖世业以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