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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典质给他人。一说,为赘婿。《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颜师古 注:“如淳 曰:‘淮 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质也。一説,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壻耳。”清 陶炜《课业馀谈·人物称谓》:“赘子,赘,质也。质子与人,三年不赎,遂没为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