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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官吏因过误而停发薪俸若干时日的一种处分。《旧唐书·张荐传》:“﹝ 逢吉 ﹞罢相,裴度 发其事,逢吉 坐罚俸。”明 沉德符《野获编·科场一·减场解元》:“御製文字,考订不差,洪模 妄肆詆毁,本当重治,姑罚俸三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六回:“失察在先,正办在后,顶多不过一个罚俸的处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