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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还。宋 文天祥《己未上皇帝书》:“或有不当,又至缴驳。”《元典章新集·朝纲·纪纲》:“昔 唐 以中书奏事,门下缴驳,尚书奉行,亦谨号令之意。”《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元年》:“丙辰,张商英 言 吕希纯 於 元祐 中尝缴驳词头不当及附会 吕大防、苏辙 事。”
2.驳议。明 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毕一》:“综核精严,缴驳平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