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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明 陈士元《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 五代 周 显德 年。詔云:漕运自 晋 汉 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自合每石给耗一斗。至 宋 詔止絶之。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清文献通考·国用五》:“耗米每正额米一石,江 南加徵三斗,浙江 四斗。”参见“耗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