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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谓遣散奴婢,使之脱离奴籍,成为平民。《元典章·刑部四·杀奴婢倡佃》:“旧例,主殴放良奴婢,因伤致死,减凡人四等,合徒二年半。”明 陶宗仪《辍耕录·奴婢》:“﹝奴﹞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
旧时谓遣散奴婢,使之脱离奴籍,成为平民。
《元典章·刑部四·杀奴婢倡佃》:“旧例,主殴放良奴婢,因伤致死,减凡人四等,合徒二年半。”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奴婢》:“﹝奴﹞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