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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以杖刑责罚。
《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杖责,是汉语词汇,出自《宋史·理宗纪二》,解释为对人使用棍棒等实施责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