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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是战国时期国家授田、制土分民的通则。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为:国家公民在乡居同市井,而在野(田)则同井田比邻而耕,在乡之居民行政编组与在野之受田耕垦秩序是一致的。此等民生产耕作、生活朝夕与共,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达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理想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