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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力威胁或战争失败,被迫把一部分领土让给别国。
谓因战败或受威胁,被迫把部分领土让给他国。
《清史稿·兵志九》:“ 光绪 十三年,开 臺湾 为省治,设巡抚以下各官,为 中国 海南右臂。及 中 日 之战,割让於 日本 ,而疆事益不可问云。”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一般分为自愿割让和强制性割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