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奏章纠举内容,让被弹劾的人知道而服罪。《汉书·何武传》:“﹝ 何武 ﹞迁 扬州 刺史,所举奏二千石长吏必先露章,服罪者为亏除,免之而已;不服,极法奏之,抵罪或至死。”唐 权德舆《太子太傅贞宪赵憬神道碑》:“絜矩以杜奇衺,露章而无吐茹。”清 阮葵生《茶馀客话》卷七:“雍正 六年,奉旨,停止科道密奏,各用露章。又奉旨,露章之外,亦准密奏。”
2.泛指上奏章。唐 元稹《唐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宪宗皇帝 不得已下诛詔。不浹日,露章自 润 曰:‘十月十二日,錡 就擒,从乱者无遗餘。’”《新唐书·康承训传》:“﹝ 庞勛 ﹞遣伪将屯 柳子,屯 丰,屯 滕,屯 沛,屯 萧,以张其军,乃露章求节度使。”
3.用指奏章。清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一:“今人称督抚纠参之本曰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