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 代赋税名。大历 元年,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以补百官俸钱,因国急用,当苗青即预征,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通称“青苗钱”。《新唐书·食货志一》:“至 大历 元年,詔流民还者,给復二年,田园尽,则授以逃田。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新唐书·食货志五》:“大历 元年,歛天下青苗钱,得钱四百九十万緡。”清 顾炎武《日知录·豫借》:“代宗 广德 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所谓青苗钱者,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号青苗钱。”原注:“此与 宋 王安石 所行青苗钱之法不同。”亦省作“青苗”。唐 无名氏《大唐传载》:“至德 元年,勑天下州县量定酤酒,随月纳税。建中 二年,更加青苗。”清 袁枚《随园随笔·辨讹下》:“《新(唐)书》大历 元年,詔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以国急用,不及秋收,苗青则征之,号曰‘青苗钱’,此青苗之始也。”
2.宋 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1)宋仁宗 时,陕西 转运使 李参 在辖区内贷出的钱。《宋史·李参传》:“﹝ 李参 ﹞部多戍兵,苦食少。参 审订其闕,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穀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廩有羡粮。熙寧 青苗法,盖萌於此矣。”(2)宋 熙宁 二年,王安石 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与民。正月放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宋史·食货志四》:“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参见“青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