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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俗,婴儿出生后三日或满月时替其洗身,称“洗儿”。
2.把刚生下的婴儿溺死。
旧俗,婴儿出生后三日或满月时替其洗身,称“洗儿”。
前蜀 花蕊夫人 《宫词》之六三:“中尉传闻三日宴,翰林当撰洗儿文。”《资治通鉴·唐玄宗天宝十载》:“上闻后宫欢笑,问其故,左右以贵妃三日洗 禄儿 对。上自往观之,喜,赐贵妃洗儿金银钱。” 清 郑珍 《江边老叟》诗:“鞠躬但道客难得,室后呱呱方洗儿。”
把刚生下的婴儿溺死。
宋 王得臣 《麈史·惠政》:“ 闽 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貲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纔产即溺之,谓之洗儿。”
洗儿,旧时汉族风俗,婴儿出生三天或满月,亲朋集会庆贺,给婴儿洗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