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谓负责文书的草拟工作。《周礼·天官·宰夫》:“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郑玄 注:“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贾公彦 疏:“起文书草,乃后判决,是为赞治之法,故称赞治也。”
2.协助治理。宋 洪适《代人起居太母回銮表》:“彤史扬休,久嬪京而赞治;赤光协吉,遂毓圣以开祥。”明 汤显祖《南柯记·御饯》:“况有 周 田 二卿赞治,卿其勉之,以副国念。”
3.官名。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北齐书·陈元康传》:“大业 初,卒於 彭城郡 赞治。”《隋书·裴蕴传》:“由是渐见亲委,拜京兆赞治,发擿纤毫,吏民慑惮。”《通典·职官十五》:“开皇 三年,改治中为司马。煬帝 又改司马及长史,併置赞治一人,寻又改赞治为郡丞。”